預告修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2條、第3條條文。
內政部113.11.29台內國字第1130813266號公告
主旨:預告修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2條、第3條條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6條第7項。
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2條、第3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 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
(三)聯絡人:黃專員
(四)電話:02-87712907
(五)傳真:02-87719420
(六)電子郵件:ina@nlma.gov.tw
五、本案為放寬原建築容積適用時間點至實施容積管制前已申請建造執照,於實施容積管制後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可提高整合誘因,有利民眾權益保障,並使都市更新及危老重建針對原建築容積獎勵之認定與執行方式一致,爰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6 點第2款規定,預告期間為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