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徵詢貴金融機構辦理「113年度住宅補貼」自購及修繕住宅貸款之意願案,詳如說明。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6.17國署住字第1131089208號函
一、本部113年度住宅補貼,計畫辦理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4,000戶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2,000戶,預訂於113年8月1日至8月30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
二、檢附金融機構辦理「113年度住宅補貼」自購及修繕住宅貸款說明1份(附件1)(另提供與112年度對照修正版供參,附件2);若貴金融機構願依本說明及「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承辦本貸款,請於113年7月17日(三)前線上填復「金融機構辦理住宅補貼聯絡人資料表」(網址:https://forms.gle/TiTZknkKvfCwzsVr8)。
三、經填復「金融機構辦理住宅補貼聯絡人資料表」,即具備辦理資格,本署不再另行函文告知。貴金融機構名稱將刊登於本署網頁之承貸金融機構名單,貴金融機構即得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受理113年度核定戶申請貸款事宜,並請依「金融機構申撥購置住宅貸款及修繕住宅貸款國庫補貼利息作業程序 」及「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轉貸須知 」規定辦理。上開法規請至本署網頁查詢(http://www.nlma.gov.tw)─「最新消息」─「法規公告」─「住宅發展組」。
四、檢附「內政部自購(修繕)住宅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附件3)、「貸款餘額證明」(附件4)及「切結書」(附件5)各1份,供貴金融機構辦理本部自購及修繕住宅貸款參考使用。
五、另本自購住宅貸款得搭配財政部主辦之「公股銀行辦理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