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地下管線埋設物設置位置圖說明
內政部64.9.20台內營字第762120號函頒行 |
一、為維護市區道路之完整,促進各種管線之統一施工,避免道路經常挖掘現象,並增進交通安全與市容觀瞻,各管線單位埋設地下管線應按此圖埋設。 二、使用市區道路用地時,各管線之埋設相關位置,除依本圖埋設外並應依市區道路有關法令辦理,如有特殊情況由管線埋設單位逕向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洽商辦理。 三、圖上僅標示總路寬,將來開闢道路如設有人行道,其道路兩側排水溝應設於人行道內側邊緣處,管線無法容納於人行道內時,均應依次向路中心移設,其寬度為該側排水溝之寬度。 四、人行道寬度在2.5公尺以上者,h1(電力)、w(自來水)、g(瓦斯)、t(電信)等管支線,依圖示順序以埋設於人行道下為原則,如寬度不敷容納時,由市區道路主管機關與有關管線單位協商辦理。 五、人行道寬度在 4公尺以上者,電信幹線得埋設於人行道下並與其支線管在同一位置,但以不妨礙其他管線之埋設為原則。 六、圖上路寬僅係一種代表性,路寬超出 4公尺而未達 6公尺者,均依 4公尺之標準圖排列,其他寬度之道路依此類推。 七、軍用電纜因涉及軍事保密且情況特殊,不便在圖上表示,使用市區道路用地時,由軍事機關與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專案洽商辦理。 八、電(軍)信、電力如設立電桿時,應設於人行道內側邊緣處,如須同時設置時,應採共桿,不得分開設置,以維道路觀瞻。 九、與地下管線有關之電話亭、消火栓、變更櫃、變電櫃、電話交接箱、壓力計、流量計、水閥、路邊加油亭等暨其他類似路旁設施之設置,應經市區道路主管機關之同意方得設置。 十、圖上各管線之埋設深度並未標示,應依照省(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 十一、圖三、圖四圖中H.L(電力管幹線)與T(電信管線)因路寬有限,設置時由電信單位與電力單位協商錯開設置。 圖例: W:自來水管幹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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