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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受理營造業評鑑機關(構)公會團體認可申請案

內政部110.12.23內授營中字第1100819037號公告
內政部111.11.23內授營中字第1110820000公告

主旨:公告受理營造業評鑑機關()公會團體認可申請案。

依據:

一、營造業法第43條第2項暨營造業評鑑辦法及營造業評鑑機關(構)公會團體認可辦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申請方式:申請認可辦理營造業評鑑之機關(構)、公會團體應檢附營造業評鑑機關(構)公會團體認可辦法第5條所定文件,於受理申請時間內,以郵寄方式,寄送至內政部營建署(寄送地址:54045南投市中興新村省府路38號)。

二、申請資格:依營造業評鑑機關(構)公會團體認可辦法第2條規定,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機關、公營事業機構、營建相關之非營利性民間機構、公會團體、設有營建相關科系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以上學校,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辦理營造業評鑑:
(一) 置有專責之業務主管1人以上。
(二) 置有專業之評鑑委員11人至17人組成之評鑑小組。
(三) 置有高中(職)以上畢業之專任行政人員2人以上。
(四) 設有能使評鑑作業資訊公開化之電子化環境。
(五) 設有能容納20人以上進行評鑑作業之會議場所1處以上。

三、申請費用:依營造業評鑑機關(構)公會團體認可辦法第5條規定,申請認可辦理營造業評鑑之機關(構)、公會團體應繳交認可費新臺幣1萬元。

四、受理申請時間:自公告日起至111年12月2日止,並以郵戳日期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五、申請書件:依營造業評鑑機關(構)公會團體認可辦法第5條規定之(一)~(七)項文件,除(六)評鑑業務執行計畫書為1式15份外,其餘均1式1份,並請按順序裝訂成冊。

六、其他相關事項,請詳閱「營造業評鑑辦法」及「營造業評鑑機關(構)公會團體認可辦法」。

七、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詢本部營建署(中部辦公室):聯絡電話:(049)2352911分機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