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丹娜絲風災家園復原民宅修繕災屋拆除及媒合補助金作業規定」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內政部114.11.27台內國字第1140815710號函
主旨:修正「丹娜絲風災家園復原民宅修繕災屋拆除及媒合補助金作業規定」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檢送修正「丹娜絲風災家園復原民宅修繕災屋拆除及媒合補助金作業規定」部分規定1份。
附件:
1. 丹娜絲風災家園復原民宅修繕災屋拆除及媒合補助金作業規定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2. 丹娜絲風災家園復原民宅修繕災屋拆除及媒合補助金作業規定附件(修正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