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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適用地區一覽表

內政部112.8.24台內營字第1120810617號令修正「內政部指定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適用地區一覽表」,新增地區屬新竹縣、桃園市及臺中市者,並自即日生效;屬新北市及雲林縣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一日生效;屬宜蘭縣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屬彰化縣、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及花蓮縣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內政部指定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適用地區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