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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有關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承租人資格變更查處規定

內政部108.12.27台內營字第1080822633號令訂定

有關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承租人資格變更查處規定如下:

一、本計畫承租人於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其資格變更屬一般戶、經濟或社會弱勢戶身分轉換者,租屋服務事業應協助承租人檢具身分變更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資格變更,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申請變更項目予以審核,經審核符合資格轉換者,自事實發生日次月起,按月追溯補助金額予承租人或追繳其溢領之補助金額。

二、本計畫租賃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查核承租人之身分資格:

(一) 租賃契約辦理續約者,應重新查核承租人身分資格。經查證承租人不符資格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申請。

(二) 租賃契約簽訂租賃期間超過一年者,應於每年定期查核家庭成員擁有住宅狀況。經查證家庭成員擁有住宅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事實發生日次月起停止補助,並追繳承租人溢領之補助金額,租屋服務事業亦不再提供管理服務。

三、本計畫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員持有無法居住之共有住宅,視為無自有住宅之認定方式,比照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二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