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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包工業複查申請須知

內政部97.8.4台內中營字第0970805276號令訂定

一、為依營造業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複查土木包工業,特訂定本須知。

二、土木包工業申請複查,應檢附下列文件送登記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一)土木包工業複查申請書(如附件)。

(二)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正本。

(三)土木包工業公會會員證影本二份。

(四)土木包工業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或護照影本乙份。

(五)財務狀況: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最近一期營業稅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並自行計算自有資本率、流動比率、淨值報酬率、固定資產周轉率、淨值周轉率(如附表)。

(六)資本額: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及最近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七)承攬工程手冊。

三、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複查申請案件時,應就規定項目逐一核對,必要時得通知相關人員到場說明。審查合格者,通知申請人繳納審查費,換發與原領登記證書字號相同之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審查不合格者,應以書面通知三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複查合格之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姓名、財務狀況(包含自有資本率、流動比率、淨值報酬率、固定資產周轉率及淨值周轉率)、資本額等資料登載於營造業管理資訊系統。

odt圖示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