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政部捐助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辦理白匏湖運動休閒生態園區暨社會住宅興建計畫經費作業要點

內政部113年7月3日台內國字第1130806147號函訂定

一、依據行政院核定白匏湖運動休閒生態園區暨社會住宅興建計畫 (以下簡稱本計畫),由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辦理捐助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國家住都中心)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捐助執行機關、項目及撥付方式如下:

(一)捐助執行機關為本部國土管理署。

(二)捐助項目為國家住都中心執行本計畫所需規劃評估、基盤建設及第二聯外道路連接基地隧道等經費。

(三)捐助經費依本計畫核定經費逐年依分配情形預付及按季依收支清單辦理核銷轉正,並得視實際經費需求數調整撥付金額。

三、經費請撥、結報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國家住都中心應檢具下列文件送本部國土管理署審核並辦理撥付:
1.領款收據。
2.其他經本部國土管理署指定之文件。

(二)捐助經費由本部國土管理署撥付至國家住都中心設立之專戶。

(三)國家住都中心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底前檢附前一季收支清單向本部國土管理署辦理核銷轉正(如附表一),於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並自行保存各項支用單據,供本部國土管理署事後審核並作成相關紀錄。

(四)受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國家住都中心應依該中心設置條例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惟本計畫核定前國家住都中心已發包執行之業務,得依國家住都中心規定辦理。

(五)國家住都中心申請結報經費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四、本部國土管理署辦理本要點捐助案件,應將捐助事項、對象、核准日期及捐助金額(含累積金額)等相關資訊按季登載於本部國土管理署網站,並依規定登載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以及公開主管機關備查之管考結果。

五、如有專戶孳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於每年度一月十五日及七月十五日前或視實際情況,檢具匯款證明繳回本部國土管理署。

六、國家住都中心執行本計畫個別捐助項目工作結束後,應將本部國土管理署撥付經費賸餘款項(含當期孳息)繳回,並於雙方確認相關款項金額後一個月內完成繳回作業。

七、國家住都中心自行保存之支用單據,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本部國土管理署應建立控管機制,並作成相關紀錄,如發現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依情節輕重對該捐助案件酌減嗣後捐助款或停止捐助一年至五年。

八、本案經費須循預算籌編方式辦理,年度預算編列數須視行政院核列額度及立法院審議結果而定。

九、對國家住都中心督導及考核:

(一)國家住都中心應指定專責單位與人員負責統籌、協調及執行管考工作,並填報辦理情形送本部國土管理署備查。

(二)本部國土管理署得視實際需要於執行期間進行訪視、輔導及查核,國家住都中心應配合辦理及提供所需資料。

(三)本部國土管理署得視實際需要,就年度執行結果進行考核(考核衡量績效指標表,如附表二),如發現有運用成效不佳、未依捐助用途支用或虛浮報銷之情事,國家住都中心應繳回該部分之捐助經費,本部國土管理署並得依情節輕重對本捐助案件停止捐助一年至五年。

十、國家住都中心應依本計畫分工事項及住宅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