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無障礙設計講習回訓課程受託單位申請須知
壹、依據:市區道路無障礙設計講習回訓課程作業計畫
貳、委託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參、申請資格:非營利性質法人、團體、機關(構)、大學院校。
肆、委託時程:自簽約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伍、開辦時程:受託單位應於上課人數達50人以上於2個月內開辦講習。
陸、執行計畫書:請申請單位依據「市區道路無障礙設計講習」回訓課程作業計畫(如附件1),並參考下列事項,擬定執行計畫書乙式15份送內政部營建署辦理。
一、人力:含部門組織、行政人員概況(註明專職或兼職)。
二、設備:含教學設備種類、使用器材情形、電腦資訊設備內容。
三、課程及教材規劃:說明預定開辦時程及辦理梯(期)次,依據課程綱要規劃課程內容、時數及教材目錄、架構內容等,並檢附課程表。
四、講習場所:說明自有或租借、各場地可容納之人數,其用途應符合教學或講習演作操練或集會規定。
五、收費標準:含經費預算表並註明每小時費用。
六、考核規劃:說明教學督導、學員出缺席紀錄、結業證書核發等配合情形。
柒、申請方式:申請單位應檢附執行計畫書,於公告刊登次日起21日內以掛號郵寄內政部營建署(郵遞地址:10556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捌、評選方式:
一、評選委員會之組成:由內政部營建署遴聘政府機關、學術團體代表、專家、學者等組成評選委員會。
二、評選:
(一)由作業單位先就申請單位資格審查,不合規定者逕予退件,申請單位不得提出異議。
(二)資格審查通過者,由評選委員會就各申請單位所提之執行計畫書作書面資料審查,並就各申請單位現場簡報內容,評選出受託單位(評分達70分以上者)。
(三)評選要點及評分表併同各申請單位所提之執行計畫書,於評選會前先行函送評選委員。
(四)主辦單位於評選會開始之前,先召集參與評比之申請單位抽籤,如參與評比之申請單位屆時未到者,得由主辦單位代抽,以決定簡報之優先順序及時間,受代抽者對簡報順序不得異議。
(五)評選委員於評選中得就參選之申請單位之資格條件所提書面資料及簡報有關內容提出詢問,其他列席人員僅得就評選委員詢問事項發言。
(六)依排定順序及時間由參選之申請單位人員向評選委員簡報。參與評比申請單位如逾簡報時間十分鐘未到者,視同放棄,該簡報答詢分數以零分計。簡報時間二十分鐘,時間終止前一分鐘按一短鈴,終止後按一長鈴,答詢時間以十五分鐘為原則,簡報時間不足二十分鐘者,剩餘時間不得併入答詢時間。
(七)各評選委員當場就各申請單位之簡報答詢及提送之進行評分。
玖、審查標準:
一、課程、師資、人力(35%)
(一)課程及教材規劃情形,是否符合課程綱要。
(二)師資陣容及其學經歷、專長與訓練課程符合程度。
(三)申請單位組織架構及專責部門之設置。
(四)專職人力是否足夠。
二、設備、場所(20%)
(一)教學設備及學員使用器材情形、電腦資訊設備內容。
(二)場所自有或租借及其交通便利性。
(三)場所空間照明、通風及安全性等。
(四)場所其用途是否符合教學或講習操作演練或集會規定。
(五)場所需有消防及公共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三、行政作業(35%)
(一)辦理相關講習訓練之經驗。
(二)教學督導及學員考核規劃。
(三)講習資訊之配合與建立(講習資訊需於報名作業開始前,刊登報紙、電子報或其他媒體並提供本署網站公告)。
(四)報名作業。
(五)收費標準。
(六)學員反應意見、滿意度問卷調查之處理。
四、現場簡報答詢(10%)
拾、其他注意事項:
一、申請單位所提資料,經查不確實者,一律取消資格。
二、申請單位應詳閱申請須知,並按所規定內容提送資料,以利審查。
三、申請單位所提送之所有資料,請自留底稿,主辦機關概不退還。
四、如有疑問,請利用內政部營建署網站查詢或電洽:(02)8771-2799(內政部營建署道路工程組 蔡工程司瀚陞)。
五、執行計畫書請依「市區道路無障礙設計講習回訓課程執行計畫書製作要點」(如附件2)辦理。
六、本講習受託單位須自負盈虧,本署不另編列預算支應,且不涉費用收取過程之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