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轄管污水處理廠營運管理成效督導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國署水營字第1131052946號函核定
一、國土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督導所轄管之污水處理廠設施健全及提升營運管理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本署及本署下水道工程分署所轄管之污水處理廠(如附表1)。
三、本督導作業由本署下水道永續營運組辦理,必要時得外聘專家學者協助之。
四、督導項目包含:
(一)環工處理單元。
(二)機電設備。
(三)維護管理(含水質)。
(四)職業安全衛生。
(五)管理機關督導作為。
(六)節能減碳作為。
(七)其他特殊績效。
五、本署於督導作業後擬具督導紀錄表(如附表2)併督導表(如附表3)函發管理機關,管理機關應於接獲本署督導紀錄函次日起30日內回覆督導作業之各項缺失改善情形。
六、依本要點辦理之營運管理督導作業,得視為該污水處理廠當年度之外部評鑑作業,督導成績為80分以上者,管理機關得簽報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