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辦理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考核評鑑作業要點
「111~112年度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考核評鑑」計畫書、對照表及附件表單1111013
「113年度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評鑑」執行計畫書、修正對照表1121130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作業要點修正對照表1130103
114年度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考核評鑑執行計畫書
內政部營建署99.12.1營署水字第0992919308號函訂定
內政部營建署100.10.27營署水字第100291609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國署水建字第1120508336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國署水建字第1131031343號修正
一、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執行成效之考核評鑑,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依據「下水道法」及「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訂定。
三、考核評鑑之範圍為污水下水道建設之規劃、實施計畫、用地取得、設計、施工、營運及維護管理各階段之相關項目。
四、本署應以每年至少辦理一次考核評鑑作業,考核評鑑執行方式如下:
(一)由本署擬定並公告當年度評鑑執行計畫書據以執行。
(二)主辦機關應依當年度評鑑執行計畫書規定時程,填報並提送該年度考核評鑑相關佐證資料。
五、考核評鑑之評分成績分列特優、優、甲、乙、丙等五級,分數達90分以上且無特殊情事者為優等,80分以上未滿90分者為甲等,70分以上未滿80分者為乙等,未滿70分者為丙等,另評分達優等且推動污水下水道建設達特殊績效並經委員評定認可者,得列為特優。
六、考核評鑑之成果,將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公布於本署網站,並得函送考核評鑑成果予主辦機關以改善執行缺失,據以辦理獎懲,獎懲基準如下:
(一)經評核為特優或優等者,主辦人員各記功2次,主辦機關相關主管及協辦人員各記功1次。
(二)經評核為甲等者,主辦人員各嘉獎2次,主辦機關相關主管及協辦人員各嘉獎1次。
(三)經評核為丙等者,主辦人員及主辦機關相關主管視實際辦理情形各申誡1次以上。
(四)經評核為特優或優等者,負責計畫管考人員記功1次,經評核為甲等者,負責計畫管考人員嘉獎1次。
七、計畫如屬先期前置作業或設計階段、經費凍結冗長等因素,致績效尚未呈現者,主辦機關得於年度結束前三個月向本署申請免予評定分數,逾期不得申請;計畫經審核同意免予評定分數者,應於次年2月底前提報執行現況報告。
八、本署得視實際需要聘請學者專家參與考核評鑑作業,並得派員實地查證考核評鑑資料,或請主辦機關派員說明。
九、本署辦理考核評鑑作業所需之費用,得由本署污水下水道建設相關預算項下勻支,並依相關作業規定支用。
十、本考核評鑑成果得供作本署補助經費編列之參考。
十一、本要點所需作業表報格式及內容,由本署視需要不定期訂(修)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