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涉及陸域緩衝區之室內水產養殖設施屋頂型光電案件申請特定區位許可審議重點」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第7章建議載明事項
內政部營建署112.5.16營署綜字第1121110323號函
「僅涉及陸域緩衝區之室內水產養殖設施屋頂型光電案件申請特定區位許可審議重點」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第7章建議載明事項
檢送修正「『僅涉及陸域緩衝區之室內水產養殖設施屋頂型光電案件申請特定區位許可審議重點』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第7章建議載明事項」1份,請查照。
一、依本部112年5月11日內授營綜字第1120806492號函辦理。
二、按本部前開112年5月11日函示略以,自112年5月11日起第1次送件至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室內水產養殖設施附屬屋頂型太陽光電案件」僅能於「基地內」留設上開30%土地(維持原始地貌或露天通透狀態)而不得於「基地外」留設,爰配合修正旨揭載明事項六(二)1,明定30%緩衝(開放)空間須留設於「基地內」,並刪除得於基地外留設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