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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100年4月28日營署宅字第1002906409號「公告機場捷運A7站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用地預標售)案」,相關作業規範及投標須知文件變更暨補充公告

內政部營建署100.05.27營署宅字第1002908816號函

主旨:本署100年4月28日營署宅字第1002906409號「公告機場捷運A7站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用地預標售)案」,相關作業規範及投標須知文件變更暨補充公告。

依據:行政院99年3月10日院臺建字第0990012031號函核定「機場捷運沿線站區周邊土地開發-A7站區開發案興辦事業計畫」,並參考「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合宜住宅「最少出售戶數」應為「最少興建戶數」減「最少出租住宅戶數」,A基地最少出售戶數為741戶,B基地最少出售戶數為843戶,C基地最少出售戶數為278戶,D基地最少出售戶數為468戶。

二、原公告相關作業規範第五章之5-1.1:「乙方應提供至少120戶合宜住宅作為出租……」,更正為「乙方應按投標須知規定戶數提供合宜住宅作為出租……」。

三、原公告投標須知第2章之2-1:「……總面積為9.74公頃……」,更正為「……總面積為9.81公頃……」。

四、原公告投標須知第7章之7-2.4:「……當日即宣布複審結果」,更正為「……經簽報本署署長後,宣布複審結果」。

五、原公告投標須知之附件十二「建築師設計完成實績一覽表」中「領得使用執照日期」更正為「領得建造或使用執照日期」。( 文件檔案: 詳附件1

六、原公告投標須知之附件十五「投標廠商投標文件自我檢核表」更正( 文件檔案: 詳附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