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土地利用監測作業評鑑」專區
壹、辦理緣起
依據國土計畫法第19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應定期從事土地利用監測作業,且土地利用監測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部據以訂定土地利用監測辦法,並自108年3月28日發布施行。按前開辦法第6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發現變異點後,應透過通報系統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鄉(鎮、市、區)公所收到通報後,應於一定期限內至現地檢查,並於通報系統上傳照片及違規與否初步判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查核鄉(鎮、市、區)公所上傳內容完整性,並將處理結果上傳通報系統。
考量前開土地監測變異點回報查報及違規案件查核業務繁重,為提高處理效率,並激勵基層同仁工作成效及士氣,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土地利用監測作業予以評鑑及補助獎勵,特訂定「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土地利用監測作業評鑑及補助獎勵要點」。
貳、評鑑對象
辦理土地利用監測作業之22個直轄市、縣(市)政府。
參、要點擬訂及研商歷程
| 會議時間 | 會議名稱 | 備註 | ||
| 113.6.26 |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土地利用監測作業評鑑及補助獎勵要點(草案)」研商會議 | 開會通知單及議程 | 會議紀錄 | 簡報 |
| 114.4.1 | 修正「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土地利用監測作業評鑑及補助獎勵要點」研商會議 | 開會通知單及議程 | 會議紀錄 | 簡報 |
肆、評鑑資料提報範本格式
一、附件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土地利用監測作業模範獎提報表
二、附件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土地利用監測作業貢獻獎提報表
伍、歷年辦理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