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水下水道系統維護管理年度訪評要點
內政部營建署109.2.25營署水字第1091033950號函修定
中華民國110.3.3營署水字第1101039447號修定
中華民國111.3 .2營署水字第1111029395號修正
中華民國112.2.24營署水字第1121033926號修正
中華民國112.10.27國署水營字第1120518896號修正
中華民國114.1.23國署水營字第1141011252號修正
一、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雨水下水道系統維護管理年度訪評作業,以策進雨水下水道系統維護管理工作,降低水患風險,特訂定本要點。
二、訪評作業由本署辦理,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為受評機關。
依雨水下水道實施率等條件分為甲、乙、丙3組進行訪評:
(一)甲組:臺北市、高雄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桃園市。
(二)乙組:宜蘭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花蓮縣、澎湖縣、基隆市、嘉義市。
(三)丙組:新竹縣、苗栗縣、嘉義縣、屏東縣、臺東縣、新竹市、金門縣、連江縣。
前項第三款所列各縣(市),雨水下水道建設實施率未達30%者,得於年度起1個月內申請免予受評。
三、訪評作業分為書面訪評及實地訪評,評比項目包括雨水下水道幹線、抽水站及調節池(滯洪池)。
轄區未設置抽水站或調節池之受評機關,該項免評。
評分方式說明如下:
(一)書面訪評依受評機關是否設有抽水站或調節池(滯洪池),分別以附件1至4辦理評分。
(二)實地訪評部分:
1.雨水下水道幹線以附件5辦理評分。
2.抽水站或調節池由本署下水道工程分署年度抽水站及雨水調節池(滯洪池)設施檢查辦理評分,並依下表配分換算。
(三)總分計算方式為實地訪評分數平均後加上書面訪評分數。
適用表別及配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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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訪評 評分表及配分(A) |
實地訪評-雨水幹線 評分表及配分(B) |
實地訪評-抽水站或調節池 評分方式及配分(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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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情況 | 僅有雨水下水道 | 附件1 | 100分 | 附件5 | 50分 | - | |
有抽水站 | 附件2 | 100分 | 由本署下水道工程分署評分 | 50分 | |||
有調節池 | 附件3 | 100分 | |||||
有抽水站及調節池 | 附件4 | 100分 |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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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設置訪評小組,辦理訪評作業之審閱、評量及評分。
前項訪評小組由本署及本署下水道工程分署人員組成,得邀請專家學者參加。
各年度訪評小組人員應固定並全程參與。
五、設置工作小組,辦理訪評作業相關行政工作。
前項工作小組由本署下水道永續營運組人員組成。
六、實地訪評應勘查受評機關2處不同幹線之雨水下水道,勘查地點由訪評小組決定之。
其中1處以錄影方式(如TV檢視、攝影或其他科技攝像等方式)預先錄影。
七、訪評作業原則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
前項作業之日期、時間與集合地點,由本署函知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八、書面訪評由受評機關依附件1至附件4書面訪評表所載項目,檢備書表憑據,並應簡報說明。
前項書表憑據若有遺漏者,得於三日內補正。
九、各組成績經訪評小組評定,由工作小組總結。
訪評評分成績分列為優、甲、乙、丙等四級,由各縣市分數換算後進行評等,分數達90分以上者為優等,80分以上未滿90分為甲等,70分以上未滿80分為乙等,未滿70分者為丙等。
十、考評成績得函請受評機關據以辦理獎懲,獎懲基準如下:
(一)經訪評為優等者,主辦人員各記功1次,主辦機關相關主管及協辦人員各嘉獎2次。
(二)經訪評為甲等者,主辦人員各嘉獎2次,主辦機關相關主管及協辦人員各嘉獎1次。
(三)經評核為丙等者,主辦人員及主辦機關相關主管視實際辦理情形各申誡1次以上。
十一、訪評期間如發現重大缺失足以影響整體雨水下水道系統功能者,本署函請其主管機關予以懲處。
十二、本要點自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