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水下水道系統維護管理年度訪評要點
內政部營建署109.2.25營署水字第1091033950號函修定
中華民國110.3.3營署水字第1101039447號修定
中華民國111.3 .2營署水字第1111029395號修正
中華民國112.2.24營署水字第1121033926號修正
中華民國112.10.27國署水營字第1120518896號修正
中華民國114.1.23國署水營字第1141011252號修正
中華民國115.2.11國署水營字第1151029273號修正
一、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雨水下水道系統維護管理年度訪評作業,以策進雨水下水道系統維護管理工作,降低水患風險,特訂定本要點。
二、訪評作業由本署辦理,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為受評機關。
依雨水下水道實施率等條件分為甲、乙、丙3組進行訪評:
(一)甲組:臺北市、高雄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桃園市。
(二)乙組:宜蘭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花蓮縣、澎湖縣、基隆市、嘉義市。
(三)丙組:新竹縣、苗栗縣、嘉義縣、屏東縣、臺東縣、新竹市、金門縣、連江縣。
三、訪評作業分為「書面訪評」及「實地訪評」,各占50分,總分為100分。訪評項目包括雨水下水道幹線、抽水站及滯洪池,評分方式如下:
(一)書面訪評:依附件1評定。受評機關轄區若未設置抽水站或滯洪池者,由其餘受評項目綜合評定。
(二)實地訪評:分為「雨水下水道幹線」及「抽水站及滯洪池」。其中「雨水下水道幹線」依附件2評定,「抽水站及滯洪池」依本署下水道工程分署年度抽水站及滯洪池設施檢查結果評定。本項分數計算依轄區設施現況區分為:
1.轄區設有抽水站或滯洪池者:採「雨水下水道幹線」與「抽水站及滯洪池」二項分數平均值計之。
2.轄區未設有抽水站及滯洪池者:逕以「雨水下水道幹線」單項評分計之。
四、為強化中央政策執行成效,受評機關配合本署重要政策之推動情形,列為評分加減項目;其具體評分指標及計算方式,依附件3辦理。
五、設置訪評小組,辦理訪評作業之審閱、評量及評分。
前項訪評小組由本署及本署下水道工程分署人員組成,得邀請專家學者參加。
各年度訪評小組人員應固定並全程參與。
六、設置工作小組,辦理訪評作業相關行政工作。
前項工作小組由本署下水道永續營運組人員組成。
七、實地訪評應勘查受評機關3處不同幹線之雨水下水道,實際地點由訪評小組決定之。
其中1處以預先錄影方式辦理(如TV檢視、攝影或其他科技攝像等方式)。
八、訪評作業原則於當年度4月30日前完成,前項作業之日期、時間與集合地點,由本署函知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本要點各項評分所稱「當年度」,係指訪評舉行之年度;所稱「前一年度」,係指訪評舉行前一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之期間。
九、書面訪評由受評機關依附件1書面訪評表所載項目,檢備書表憑據,並應簡報說明。
前項書表憑據若有遺漏者,得於3日內補正。
十、各組成績經訪評小組評定,由工作小組總結。訪評評分成績分列為優、甲、乙、丙等四級,由各縣市分數換算後進行評等,分數達90分以上者為優等,80分以上未滿90分為甲等,70分以上未滿80分為乙等,未滿70分者為丙等。
十一、考評成績得函請受評機關據以辦理獎懲,獎懲基準如下:
(一)經訪評為優等者,主辦人員各記功1次,主辦機關相關主管及協辦人員各嘉獎2次。
(二)經訪評為甲等者,主辦人員各嘉獎2次,主辦機關相關主管及協辦人員各嘉獎1次。
(三)經評核為丙等者,主辦人員及主辦機關相關主管視實際辦理情形各申誡1次以上。
十二、本署及下水道工程分署之內聘委員,得依本要點予敘獎,基準如下:
(一)出席全部場次者,嘉獎2次。
(二)出席半數場次以上者,嘉獎1次。
十三、訪評期間如發現重大缺失足以影響整體雨水下水道系統功能者,本署函請其主管機關予以懲處。
十四、本要點自116年起施行(115年維護管理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