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水下水道資料庫業務評核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營署水字第1091119575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國署水營字第1120518896號函訂定
一、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督導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落實雨水下水道資料庫維護管理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依據下水道法第4條及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辦理。
三、評核作業由本署辦理,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為受評機關,以本署最新公告之各直轄市及縣(市)雨水下水道建設長度分為三組進行評核,說明如下:
(一)第一組:
雨水下水道建設長度超過300 公里以上之直轄市及縣(市)。
(二)第二組:
雨水下水道建設長度超過100 公里以上,但未滿300 公里之直轄市及縣(市)。
(三)第三組:
雨水下水道建設長度小於(含)100公里之直轄市及縣(市)。
四、評核方式說明如下:
(一)評核作業辦理期程以配合本署「雨水下水道系統維護管理年度訪評作業」為原則,或依本署規劃期程辦理。
(二)設置評核小組,辦理評核作業之審閱及評量。
(三)前項評核小組由本署人員組成,得邀請專家學者參加。
(四)評核內容以「雨水下水道資料庫業務評分表」(如附表)為原則。
五、 評核結果分列為優、甲、乙、丙等四等級,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為乙等,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
六、本署依受評機關之評核結果處理原則,說明如下:
(一)受評機關經評核為優等者,建議受評機關獎勵相關人員,其建議獎勵基準為主辦人員記功一次,主辦機關相關主管及協辦人員各嘉獎二次。
(二)受評機關經評核為甲等者,建議受評機關獎勵相關人員,其建議獎勵基準為主辦人員嘉獎二次,主辦機關相關主管及協辦人員各嘉獎一次。
(三)經評核為丙等者,主辦人員及主辦機關相關主管視實際辦理情形各申誡一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