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雨水下水道建設計畫查核要點
內政部營建署92.11.27營署環字第0922918723號函訂定
內政部營建署94.7.4營署環字第0942911368號函修正
內政部營建署100.5.23營署水字第1002907798號函修正「內政部營建署對台灣省各縣(市)政府雨水下水道建設計畫查核要點」為「內政部營建署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雨水下水道建設計畫查核要點」
內政部營建署105.1.27營署水字第1052900455號函修正第5點第一項第1款附表一之評分項目及標準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2.7國署水建字第1131019480號函修正
一、依據「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並為配合行政院落實地方自治事項,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原補助辦理雨水下水道建設經費已納列行政院一般性基本設施補助款直接撥交直轄市與縣(市)政府統籌辦理,為賡續推動雨水下水道建設,爰訂定本查核要點。
二、查核對象:各直轄市與縣(市)政府
三、查核項目:
(一)雨水下水道建設計畫及維護督導查核機制。
(二)年度雨水下水道工程建設經費編列情形。
(三)年度雨水下水道建設成果。
(四)年度雨水下水道維護經費編列情形。
(五)年度雨水下水道維護管理成果。
四、評比辦法:依前點查核項目,由各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函報查核評分表、預算編列及執行明細表(詳附表一、二)自行評量結果,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檢附之資料應依序編號),並由本署配合實際查驗結果,逐項予以評比。
五、查核方式:本署於每年一至二月函請各直轄市與縣(市)政府提供前點規定資料,並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擇期辦理現場查驗作業。
六、評比結果由本署彙整送行政院主計總處併「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考核,作為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一般性基本設施補助款核列之參考,查核結果並登載本署網站。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另由本署補充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