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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污水處理廠溫室氣體盤查管理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國署水營字第1131169767號函核定

一、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配合我國2050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目標,為掌握我國營運中公共污水處理廠溫室氣體排放情況及擬訂整體減碳目標,督促污水處理廠進行溫室氣體排放自主管理,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理污水處理廠之下水道機構或其他政府機關辦理公共污水處理廠溫室氣體盤查有一致性之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溫室氣體:指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及其他經環境部公告者。

(二)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清冊(以下簡稱排放量清冊):應涵蓋溫室氣體排放源之設施、設備、單元或程序基本資料及排放定量。

(三)盤查報告書:應包含基本資料、報告涵蓋期間、組織邊界、報告邊界、直接溫室氣體排放說明、間接溫室氣體排放說明、基準年之選擇或變更之說明(及基準年排放量清冊)、溫室氣體排放量化方法說明、排放係數參考說明、數據品質管理(不確定性評估)、碳排放減量目標及方法、查證說明等。

(四)外部查證:由具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之溫室氣體驗證機構辦理查驗,完成後可取得查證聲明與查證總結報告。

三、當期設計平均日污水處理量大於250立方公尺/日之公共污水處理廠,自本要點公布日次一年起,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每年3月底前,至本署公共污水處理廠溫室氣體盤查管理系統,完成前一年度溫室氣體盤查資料填報。

(二)每年8月底前,依「營運中公共污水處理廠組織型溫室氣體盤查作業手冊(附件一)」,將前一年度之排放量清冊及盤查報告書函送本署。

四、當期設計平均日污水處理量大於30,000立方公尺/日之公共污水處理廠,應於本要點公布日次二年內完成外部查證;當期設計平均日污水處理量大於250立方公尺/日且30,000立方公尺/日以下者,應於本要點公布日次三年內完成外部查證。完成外部查證取得查證聲明與查證總結報告後三個月內,併同排放量清冊及盤查報告書函送本署。

五、本要點附件一「營運中公共污水處理廠組織型溫室氣體盤查作業手冊」,將依環境部規定或國際最新規範,滾動式修訂內容。

 

附表一 手冊輔助工具-營運中污水處理廠排放係數建立計算工具

附錄二 手冊輔助工具-營運中污水處理廠溫室氣體盤查設備清單

附錄三 手冊輔助工具-營運中污水處理廠溫室氣體盤查計算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