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購屋低利貸款業務推動費撥付要點
內政部營建署91.7.3營署宅字第0912910134號函訂定
一、內政部營建署為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行政院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台八十九內字第二四三一四號函核定之「青年購屋低利貸款方案」所需業務推動費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青年購屋低利貸款按實際核貸辦理戶數,由內政部營建署補助業務推動費每戶柒佰元整。
三、業務推動費之分配、撥付及核銷方式如下:
(一)青年購屋低利貸款業務推動費以受理申請、承接移轉辦理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撥付對象。
(二)於申請人與承辦貸款銀行簽訂貸款契約後一次撥付,並按下列方式分配:
1.申請人於原受理申請之直轄市、縣(市)轄區購屋時,由原受理申請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全額請撥。
2.申請人於原受理申請之直轄市、縣(市)轄區外購屋時,由原受理申請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承接移轉辦理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均分,並分別請撥。
(三)各年度之業務推動費分二期撥付,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年五月、十一月填具撥付名冊(格式如附件)並檢附收據各乙份,備函向內政部營建署申請。
(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行政院訂頒「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及「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第三點第四款、第四點等規定,協調相關主計單位及民意機關,辦理納入預算作業並先行墊付執行;並檢送納入預算證明及預算書影本加蓋關防報署核銷。
四、申請人所購住宅位於原受理申請以外直轄市、縣(市)政府者,承辦貸款銀行與申請人簽訂貸款契約後,購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通知原受理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便原受理申請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請撥業務推動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