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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水與發展)再生水工程推動計畫」請款原則
下水道永續營運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3-10-11
內政部107.9.17內授營環字第1070814583號函
內政部營建署108.12.17營署水字第1081259118號函修訂

一、內政部營建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水與發展)再生水工程推動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經費撥付核銷等相關作業,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範圍:

(一)補助內容原則包含本計畫所列再生水工程之先期作業、設計、監造、委託專案管理等及用地取得、再生水廠、輸配水管線建設等計畫內相關工作所需經費。

(二)前款所需經費原則由本署核定經費項下調整支應,超出部分應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行籌應。

三、補助比率:依本計畫核定之補助比率。

四、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核定之本計畫辦理招標(商)作業,發包前應檢送相關預算書圖等招標(商)文件送本署下水道工程處所轄分處審查(並副知本署),變更契約亦同,如為地方自籌預算先行辦理發包後經計畫核定補助之項目不在此限。

五、本計畫補助各項工作或工程執行實際情形確有辦理變更契約之需,該項變更以不違背或降低原計畫預定目標、效益及原有功能為原則。
前項變更所需經費原則由本署原核定經費項下調整支應,超出部分應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行籌應。

六、經本署核定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並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

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之各項工程(含專案履約管理工作),應依執行進度檢齊相關書件,覈實依下列原則向本署請領補助經費:

(一)訂約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將預算書、契約書、納入預算證明、收據及請款明細表(需核章)(附表一)等相關文件,於訂約後一個月內請撥契約價金中本計畫部分之中央補助總經費(含不涉及採購及發包部分)百分之三十。

(二)工作進度達百分之十或完成興建執行計畫書(或基本設計書圖)提送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一個月內請撥契約價金中本計畫部分之中央補助總經費(含不涉及採購及發包部分)百分之二十(累計百分之五十)。

(三)工作進度達百分之四十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一個月內請撥契約價金中本計畫部分之中央補助總經費(含不涉及採購及發包部分)百分之四十五(累計百分之九十五)。

(四)工作完成結算後,檢附工程結算書或勞務驗收證明書,請撥結算數與累計已撥付金額之差額。

(五)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請領補助經費後,應按補助各項工作之執行進度及契約相關規定支付計畫款項。

(六)補助各項工作驗收決算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將決算書函送本署備查及將賸餘款依補助比率繳回,如有違約金、罰款或其他衍生性收入款應依補助比率繳還本署。

八、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工程用地取得或地上權徵收依下列規定辦理請撥款:

(一)為辦理用地作業需要,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可檢附納入預算證明、領據向本署先行請撥用地作業費補助款,俟用地作業完成後,再與用地費補助款一併結算。

(二)如為協議價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可檢附納入預算證明、領據、土地買賣契約書影本及土地與地上物補償清冊等向本署請撥用地費補助款。

(三)用地徵收公告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可檢附納入預算證明、領據、公告文及土地與地上物補償清冊等文件,向本署請撥用地費補助款。

(四)公地撥用需予補償者,於撥用計畫核准後亦可比照前二款規定請撥用地費補助款。

(五)用地完成取得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將用地取得費用支用明細表、印領清冊影本及土地所有權轉移證明函送本署備查及將賸餘款依補助比率繳回。

九、經核定之補助各項工作,除跨年度者外,均應於該年度結束前施作完成。

十、各補助各項工作成決算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函送各該計畫項目決算書件到署核銷備查,並於本署工程管理整合資訊系統登錄竣工資料,及竣工資料電子檔送署。

十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每週應將實際進度及經費使用情形於本署工程管理整合資訊系統登錄。

十二、本原則如因本計畫辦理修正或有未盡事宜,得予適用修正後之計畫或另定補充規定。

附表一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請款明細表
發布日期: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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