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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組織規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辦事細則」、「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編制表」
城鄉發展分署
最後更新日期:2024-01-31

內政部112.11.16台內國字第1120830823號令
內政部113.01.31台內國字第1130800486號令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組織規程

第 一 條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為辦理國土、區域及城鄉發展規劃業務,特設城鄉發展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

第 二 條 本分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城市發展策略與相關計畫之調查、分析及研擬。

二、城鄉發展策略與相關計畫之調查、分析及研擬。

三、部門發展策略與特定區域計畫之調查、分析及研擬。

四、國土規劃基礎資訊與環境敏感地區圖資之蒐集、整合及應用。

五、其他有關國土、區域及城鄉發展之規劃事項。

第 三 條 本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 四 條 本分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五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辦事細則

第 一 條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二 條 分署長綜理分署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署長襄助分署長處理分署業務。

第 三 條 主任工程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及審核。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四 條 本分署設下列科、室:

一、城市規劃科。

二、城鄉規劃科。

三、部門規劃科。

四、空間資管科。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第 五 條 城市規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內政部所訂都市計畫之研究及分析。

二、都會地區發展策略與相關計畫之研擬及分析。

三、都市與都會地區成長管理之協調及輔導。

四、其他有關城市規劃事項。

第 六 條 城鄉規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鄉村地區發展策略與相關計畫之調查、分析及策略研擬。

二、特定區域發展策略與相關計畫之調查、分析及策略研擬。

三、各類土地使用分區計畫之調查、分析及策略研擬。

四、其他有關城鄉規劃事項。

第 七 條 部門規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人口、產業與土地使用政策之研究分析及推動建議。

二、住宅發展與城鄉建設政策、計畫之研議及相關工程規劃之推動。

三、地方跨域合作與跨部會政策計畫之研議及協調。

四、國家永續發展與花東永續發展策略之推動及協調。

五、其他有關部門規劃事項。

第 八 條 空間資管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都會、鄉村與特定區域計畫基礎空間資料之整合及管理。

二、各類環境敏感地區圖資之整合及管理。

三、國土規劃資料庫之建置及維護。

四、國土利用調查與監測作業之配合及應用。

五、都市計畫測量工程及監審作業。

六、其他有關空間資管事項。

第 九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研考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四、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五、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第 十 條 人事室掌理本分署人事事項。

第 十一 條 政風室掌理本分署政風事項。

第 十二 條 主計室掌理本分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十三 條 本分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十四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編制表
職稱官等 職等員額備考
分署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分署長 簡任 第十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任工程司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長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正工程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三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副工程司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十七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八人出缺後,其中四人改置為工程員,一人改置為助理員,三人改置為助理工程員。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幫工程司 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工程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四 內四人俟副工程司出缺後改置。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俟副工程司出缺後改置。
助理工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三人俟副工程司出缺後改置。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人事室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政風室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計室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合計 七十三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發布日期: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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