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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陳情

處理人民陳情案件
研考室
最後更新日期:2023-10-23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規定

  1. 一、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2. 二、本署各單位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切實遵照「行政程序法」及「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規定,本合法、適情、迅速辦結原則審慎處理。
  3. 三、人民經不同管道陳情之案件,應依下列方式分辦:
    • (一) 人民以書面方式送達之陳情書(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首長信箱另依其規定辦理),總收文應以陳情類別登入公文資訊系統後,分由各承辦單位處理。
    • (二) 人民以電話陳情者,本署人民陳情電話服務專線接聽人應儘速將電話轉接承辦人或作成紀錄,承辦人員應將陳情事項之處理情形陳核並會知列管單位結案;陳情事項非屬本署主管業務者,應委婉告知陳情人,並告知確實主管機關電話或其他聯繫方式。
    • (三) 民眾親至本署陳情者,各單位承辦人員應利用適當場所接待陳情人,如有必要得會同相關單位人員共同處理,並由主辦單位製作紀錄外並送請管考單位列管。民眾親至本署陳情案件,必要時得請政風或警衛人員會同處理。
  4. 四、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 (一) 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 (二) 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 (三) 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
    • (四) 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5. 五、遇有非屬收受單位權責者,則逕移該管單位處理;遇涉及二以上單位時,收受單位主動協調有關單位處理。
  6. 六、人民陳情係屬特定列管案件,應儘速辦理,並視業務性質分別訂定處理期限,各種處理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其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應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7. 七、各單位承辦人於處理陳情案件後,應副知管考單位,以為解除列管之依據。
  8. 八、各單位處理人民陳情案卷,應以「案」為單元建立檔案,並於年度結束後將該年度處理陳情案件數量、涉及問題性質、類別及處理結果等,加以檢討分析,提出改進建議,並將分析建議報告送列管單位彙整報內政部,並供署長及有關長官參採。
  9. 九、本署各附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準用本作業規定辦理。
  10. 十、本作業規定簽奉 署長核定後實施。
發布日期:2019-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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