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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國民所得帳(環境與經濟帳)-固體廢棄物排放帳-營造廢棄物

壹、編製方法

一、編算範圍
廢棄物泛指人類從事各項活動過程中所產生之無用、不要或丟棄的物質,以氣態、液態與固態不同形式存在。由於牽涉範圍甚廣,產生之廢棄物種類龐雜,處理方式亦各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規定,營造廢棄物係屬事業廢棄物,編算範圍概述如下:
營造廢棄物係指公共工程、建築工程及建築物拆除工程所產出之廢棄物,包括營建剩餘土石方及營建廢棄物;其中營建剩餘土石方包括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及其他民間工程所產生之剩餘有用之土壤砂石資源,營建廢棄物為營造業及建築拆除業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ㄧ定規模以上營建工程及拆除工程所產出之廢棄物。

二、編算說明
營造廢棄物主要彙編排放帳,陳示營造廢棄物之申報量。

貳、名詞定義

一、事業廢棄物
由事業所產生之廢棄物,可分為有害事業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二類。事業係指農工礦廠(場)、營造業、醫療機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學校或機關團體之實驗室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二、營造廢棄物
凡公共工程、建築工程及建築物拆除工程所產出之廢棄物,包括營建剩餘土石方及營建廢棄物。

三、營建廢棄物
營造業及建築拆除業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ㄧ定規模以上營建工程及拆除工程所產出之廢棄物。

四、營建剩餘土石方
包括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其他民間工程及收容處理場所產生之剩餘泥、土、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等,經暫屯、堆置可供回收、分類、加工、處理、再生利用者,屬有用之土壤砂石資源。

參、統計帳表

「固體廢棄物排放帳-營造廢棄物」統計帳表

肆、聯絡資訊

營建管理組 呂先生 電話:049-2352911分機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