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受理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認可申請案
內政部營建署112.5.3內授營中字第1120805500號函
主旨:公告受理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認可申請案。
依據:
一、依據營造業法第51條第2項暨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資格條件認可辦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申請方式:申請認可辦理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認可之機關(構)應檢附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資格條件認可辦法第5條所定文件,於受理申請時間內,以郵寄方式,寄送至本部營建署(寄送地址:540204南投市中興新村省府路38號)。
二、申請資格:依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資格條件認可辦法第2條規定,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及營建相關之非營利性民間機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辦理優良營造業複評:
(一)置有專責業務主管1人以上。
(二)置有專業複評委員7人至11人組成之複評小組。(複評委員,不得同時受聘於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辦理優良營造業複評之機關(構)或營造業評鑑機關(構)、公會團體。)
(三)置有高中(職)以上畢業之專任行政人員2人以上。
(四)設有能使複評作業資訊公開化之電子化設備。
(五)設有能夠容納20人以上進行複評作業之會議場所1處以上。
三、申請費用:依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資格條件認可辦法第5條規定,申請認可辦理優良營造業複評之機關(構),應繳交認可費新臺幣1萬元。
四、受理申請時間:自公告日起至112年5月15日止,並以郵戳日期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五、申請書件:依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資格條件認可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之第1款至第7款等文件為1式18份,並請按順序裝訂成冊。
六、其他相關事項,請詳閱「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資格條件認可辦法」及「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
七、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詢本部營建署(中部辦公室):聯絡電話:(049)2352911分機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