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納管海域既有使用權益 邁向海域國土空間規劃發展新紀元
目前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海域區面積約52,000平方公里,約為我國陸域範圍之1.6倍。為踐行土地使用主管機關對我國管轄海域之積極管理作為,並建立用海秩序,依104年12月31日修正發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正式將我國主權所及海域全面納入土地使用管制之範疇進行管理。
歷時7年完成496案海域使用圖資釐正
營建署指出,過去海域空間使用散落於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掌,未針對海域使用相容與限制行為進行空間納管,而由各機關自行本於權責協調用海範圍。
配合全國區域計畫將「領海及內水」納入區域計畫實施範圍之政策,營建署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之2規定,自105年1月2日起函請各用海單位於6個月內(105年7月2日)提送「既有海域使用」申請資料,向內政部申請海域用地區位許可,共計496案提出申請。
因海域區未有地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設範圍及註記方式各異,加以部分海域使用已行之多年,原有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尚待回溯備齊,且受離島平均高潮線圖資偏移影響等,營建署自105年起陸續召開多場機關研商會議,協助各用海機關建置海域使用申請資料之圖資展繪作業,後續多次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協助展繪後之許可範圍正確性,營建署並於110年重新製作新版平均高潮線圖資,校正偏移問題,協助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的海域使用許可順利。
我國海域資源豐富、具備多元利用價值
營建署表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申請既有使用案件包含:漁業資源利用(漁業權及漁業設施範圍)194案、非生物資源利用(風力發電、海流發電、土石採取、深層海水資源利用及海水淡化設施範圍)18案、海洋觀光遊憩(水域遊憩活動及海上平台設置範圍)21案、港埠航運(航道及其疏濬工程、錨地及港區範圍)170案、工程相關使用(海底電纜及管道設置、海堤區域、資料浮標站設置、底砥式觀測儀器、跨海橋梁及其他工程範圍)85案、環境廢棄物排放或處理(排洩及海洋棄置指定海域範圍)3案及軍事及防救災相關使用(軍事相關設施設置範圍)5案,總計496案,由此可知,我國海域具備多元利用價值,進入國土計畫管制時代更需以空間規劃思維進行管理。
海域既有使用許可核發完竣,正式進入全面納管時代
營建署最後表示,496件海域既有申請案件已於112年5月止核發完竣,正式將海域全面納入管制,相關使用範圍已完成地理資訊向量資料,將可實踐我國海域空間規劃目標,達成計畫許可引導海域合理土地使用,未來並將順利接軌至國土計畫法之海洋資源地區,歡迎有興趣的民眾至營建署海岸地區基本資料庫及資訊服務平台進一步瞭解我國海域多元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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