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無房屋稅籍遭追回租金補貼 營建署:致歉並協議彈性分期繳還,112年度已精進規定改善
有關新聞報導接受租金補貼者被通知房屋無稅籍變成不符合資格,且要追回補貼款,目前統計全國有180件,占總申請案件數0.05%,對此,營建署表示,此類個案係初期營建署同仁對審查作業不熟悉所致,深表歉意。返還方式將按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得予協議採最具彈性分期方式返還,以不影響申請人生活負擔為原則,期限以1年為限,並得依經濟狀況再延長1年。
112年度為協助更多實際租屋為居住使用之家庭,內政部已於112年3月2日函報行政院修正「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對於承租房屋條件如係承租「無房屋稅籍且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築物」(例如頂樓加蓋),得以切結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提出申請,至於「有房屋稅籍但尚未按住家用稅率課徵」者,得配合隨到隨辦精進措施,可經房東向稅捐單位申請依實際情形認定全部或部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後,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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