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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補辦公開展覽期間私有地主提出陳情,基於促進基地開發更多元之選擇,開發主體修正為土地所有權人

關於今(30)日媒體報導「林口干城二村開發,內政部都委會開大門,開發主體從國防部政戰局變更為土地所有權人」1事,營建署說明,林口干城二村是採市地重劃或都市更新方式辦理開發,在都市計畫補辦公展期間私有地主提出陳情,基於促進基地開發更多元之選擇及消弭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公辦都市更新之疑慮,開發主體修正為土地所有權人,後續仍需由土地所有權人依相關規定完成附帶條件,始得辦理都市計畫核定發布實施。

1019月配合國有土地活化政策,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104年審議通過

營建署表示,配合國有土地活化政策,依1019月「國有土地清理活化督導小組」第12次會議決議,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及經行政院同意列為都市更新示範計畫劃定全街廓為都市更新地區,以市地重劃或都市更新方式開發,進行全街廓發展。因此,同時研提都市計畫變更草案,經內政部都委會10455日第850次會議審議通過,並請補辦公開展覽程序。

其開發主體為國防部,但是毗鄰私有土地如願意參加優先更新單元開發,得依都市更新條例第9條規定辦理,在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實際整合範圍依新北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及其相關規定劃定都市更新單元。

1052月都市計畫補辦公開展覽期間私有地主提出陳情

營建署進一步說明,1052月公開展覽期間,部分民眾提出有關「是否採取公辦都市更新方式」、「更新開發主體的選定」與「街廓規劃整體效益」等意見,再次就本案提報內政部都委會1051018日第884次會議進行審議,經審議討論後,為確保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並消弭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公辦都市更新的疑慮及促進基地開發更多元之選擇,爰以自辦市地重劃或都市更新方式整體開發,並修正開發主體為各土地所有權人,刪除指定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為開發主體。

本案已逾市地重劃開發辦理期限,仍得採都市更新方式進行開發

營建署強調,有關本案涉及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因該案土地所有權人未依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紀錄,在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並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以及重新提會審議延長開發期程,故已超過開發辦理期限,本案現僅能依都市更新方式及規定進行開發。

本案需完成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並公開展覽後,始得辦理都市計畫核定發布實施

另依據1051018日都委會決議,為避免本案發布實施後,尚未未實施都市更新前,衍生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發建築執照及相關稅賦減免問題,要求本案範圍內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在完成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報核,並經新北市政府辦理公開展覽後,方可續辦都市更新地區劃定計畫報內政部核定後發布實施。截至目前為止,土地所有權人尚未研提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申請新北市政府辦理公開展覽程序,因此,本案尚未完成都市計畫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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