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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直接興建社宅租稅免徵是既定政策自非社宅成本

內政部對於社宅房地稅賦免徵,於106年就已是住宅法修法既定訴求,惟為尊重稅捐稽徵法,爰有實施年限之規定,內政部已於110年6月9日第2次修正住宅法刪除租稅優惠次數限制,並已報請行政院延長稅捐優惠至116年1月12日,讓社宅租稅優惠常態化,因此,臺北市政府對於地價稅與房屋稅本不應視為社會住宅成本。

住宅法修正已刪除租稅優惠次數限制

營建署表示,依據現行住宅法第22條規定,社會住宅於興辦期間,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課徵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得予適當減免,目前依本條所訂自治條例均為免徵,其中租稅優惠年限部分,住宅法業於110年6月9日修正,刪除租稅優惠以一次為限的限制。

賡續延長租稅優惠 協助弱勢民眾居住需求

營建署表示,106年住宅法修法規定興辦社宅享有地價稅及房屋稅之減免,惟基於稅捐稽徵法第11之4條(現為納稅者權利保障法第6條條文),明定實施年限之要求而有1次5年期限之規定。現已依住宅法報請行政院延長租稅優惠至116年1月12日,後續內政部將持續檢討社宅效能並常態化報請延長租稅優惠,穩健社宅照顧機能,賡續協助弱勢民眾居住需求,落實居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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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單位:國民住宅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