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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巨蛋避難層認定屬北市府權責,本次送審無涉避難層認定標準

報載柯市府聯手遠雄設局蔡政府放水大巨蛋改B1為避難層,內政部營建署嚴正申明,此次變更係屬體制內的建築師簽證事宜及市府的抽查權責,尚無涉及性能審查新增事項,實質變更內容應由市府依法處理。

本次性能審查變更係因應北市府抽查結果修正圖說

臺北大巨蛋案的第3次變更設計,臺北市政府109.7.16核准後,市府隨即依權責進行建築師簽證部分的抽查作業,認為有建築師簽證內容不符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7、99條,要求修正圖說。

遠雄巨蛋公司因修正第97、99條之圖說,與原評定、認可通過之內容不符,故110.4向台灣建築中心申請「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變更之評定,申請內容中並未新增排除第97、99條。

目前變更案已經由台灣建築中心專案評定小組審查完竣,並於110.9.6核發評定書。

避難層認定標準不變,後續仍由北市府認定

有關大巨蛋避難層認定,內政部營建署110.4.8回函臺北市政府表示,避難層不限於地面一層,地面一層以外之樓層如合於建築設計施工編所定定義,亦得作為避難層。至大巨蛋避難層認定,應由北市府依避難層定義,查明個案事實本於權責核處。因此,大巨蛋的避難層究竟為1F或B1F,仍應由台北市政府本於權責認定,如性能設計評定書認可後,臺北市政府認定與評定書有不符時,仍應再辦理評定書變更與認可。

單位主管:高文婷 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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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單位:建築管理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