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署:中電燃氣案無須都審依法有據 籲市府面對法制程序缺失
針對台中電廠燃氣機組無須經過都審,內政部營建署今(23)日強調,實施都市設計審議的範圍與項目,依法應於都計法施行細則或細部計畫中明定,但此案臺中市政府僅逕簽市長核准要求都審,明顯未依法行政,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經營建署認定無須都審,完全依法有據,並呼籲市府勿迴避法制程序缺失的事實。
逕簽市長核准並追溯要求都審 於法不合
營建署表示,本案臺中市政府以簽奉市長核准方式,於108年12月4日公告「臺中港港埠專用區重大建設認定標準表」,並未依法定程序納入細部計畫書,不符合都市計畫法規定,該認定表甚至追溯至108年5月9日生效,更不合理。
此外,市府在107年1月16日僅以公文函覆台電公司「應自行檢視是否符合公有建築物的審議標準」;台電公司依市府所訂的「臺中市公有建築應送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要點」檢視後,確定本案並非屬需送審之工程。但市府後於108年6月6日要求台電公司送審,已明顯超過法令規定的要求。
都審範圍與項目 依法應於細則或細部計畫明定
營建署指出,實施都市設計審議的範圍與項目應於「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或「細部計畫」中明確劃定或表明,且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已明定實施都市設計範圍應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核定施行,都市設計審議之範圍與項目,應依照上述法定程序辦理,才是符合法令規定。
特種建築物案例涵蓋廣 中電燃氣非首例
營建署表示,目前國內並非只有台中電廠新建燃氣機組是由行政院許可為特種建築物,舉凡:臺北、臺中、高雄捷運車站、高鐵車站、松山、桃園機場航空站、垃圾焚化爐、煉油廠、軍事機關建築物、煉鋼廠、石化廠等建築物,都是經過行政院許可的特種建築物前例。
營建署強調,這次台中電廠新建燃氣機組申請特種建築物許可並非首例或特例,更不是臺中市政府所指稱為規避都市設計審議才由行政院許可為特種建築物,市府試圖以「特種建築物許可等於特權」的說法,來誤導大眾視聽,是在迴避本身法制程序不完備的缺失,製造中央與地方不必要的對立,轉移臺中電廠「以氣換煤」的助益,並不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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