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角風景特定區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審議通過
內政部訂定之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範圍橫跨宜蘭縣頭城鎮、新北市瑞芳區、貢寮區等行政區,現行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未取得之私有地面積為136.43公頃。為解決民眾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政府長年未予徵收之困擾,內政部於102年起即制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期藉由中央與地方合作以市地重劃方式,解決數十年來累積的公設保留地陳疴,全力落實檢討與開發,化解民怨。
本案經109年11月10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80次會審議通過,將無急迫性之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為其他各項分區或用地,面積約90.46公頃,冀能達成還地於民及加速土地利用效率之政策。
本案經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之變更案中,尚有新北市3處及宜蘭縣5處共計約5.26公頃之土地(如附圖),須由地方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定協議書後方得辦理變更,為加速協議書簽定進度,本署城鄉發展分署於110年4月22日邀集新北市政府及宜蘭縣政府召開會議,期加速本案發布實施進程,以維護民眾權益,與地方共創發展雙贏局面。

單位主管:陳興隆 分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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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單位:城鄉發展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