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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新市鎮公有土地利用,合理調整租金標準

內政部表示,新市鎮公有土地是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標租,除收取年租金外,同時收取地上權權利金,以高雄新市鎮第1期發展區產業專用區為例,這次修正「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前,租金標準高於國公有土地標租之價格,偏離市場行情,造成開發業者沒有意願標租,在辦法修正後,年租金雖有調降,仍將依市價收取一定比例之權利金較能符合市場行情,且土地仍由政府掌握,可儲備未來政策用地。

因此,這次內政部修正辦法調降年租金,最主要目的是為使租金標準符合周邊市場行情,避免土地閒置,又可招商引資,帶動新市鎮周邊發展。

單位主管:蘇崇哲 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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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單位:新市鎮建設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