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速推動「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協助地方政府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徵收之問題
為推動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將未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還地於民,內政部自102年訂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協助地方政府推動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以解決公保地地主長期以來土地利用受限之問題。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這次由中央發動全國性專案通盤檢討,依照檢討作業原則,全面檢討變更不必要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並透過政府公辦整體開發方式取得興闢仍有需要之公共設施用地,地主可以取回可建築使用土地,目前全國各縣市已陸續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程序,截至108年10月止,已送達內政部都委會審議案件包括林口、宜蘭、羅東及中壢都會生活圈等10處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後續將儘速辦理審議並奉核定後據以實施,期與地方共同攜手合作,以解決民怨,改善都市生活環境。
公設檢討兼顧地主及周邊民眾權益,儘量保留開放空間提供休憩使用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為就各類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處理原則、跨區整體開發辦理原則及個別變更回饋原則等於審議階段皆充分考量民眾意見儘量保留原計畫公園綠地面積,在兼顧公保地地主權益與都市發展需求下,進而強化實質改善居住環境品質之目標,對於無需求公設用地辦理檢討解編,並依據各地發展狀況因地制宜研擬切合需求之處理方案,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減少民怨。以目前檢討中壢都會生活圈7個都計區為例,未取得之公設面積合計約430.87公頃,扣除系統性公設保留地(如道路用地),整體解決比例約72%,節省公設徵收費用面積,並透過整體開發開闢有需求之公共設施用地,更有效率利用土地,提升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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