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使用費開徵後效益檢討
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落實管線或設施使用公有道路土地應收取規費,挹注地方道路養護財源,提升路面品質,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每年5月31日前依法完成道路使用費課徵作業,預估可挹注12億元。
依法課徵道路使用費,落實使用者付費
規費法規定,使用公有土地應徵收使用規費,內政部為統一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基準,於94年3月25日訂定發布「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以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95年起按年依規定辦理開徵作業。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道路使用費係採年度事後課徵制,依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規定,使用市區道路土地之地面或其上空、地下設置管線或設施者應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申報其於前1年度之已設置數量、使用期間及試算應繳費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受理申報後,應於同年4月30日前審定費額,並以書面通知於同年5月31日前繳納。前開管線或設施包括電力、電信、瓦斯、油氣等公共管線及石化管線,而大眾捷運系統、鐵路設施、與道路路線橫交之接戶民生管線及軍警通信、郵筒、消防、公用電話亭、農田灌溉水利等,具公眾利益性質設施等則免徵使用費。
定期檢討,有效挹注道路養護財源
依內政部營建署統計縣(市)政府往年所送資料顯示,108年度(107年期)課徵道路使用費預估約12億餘元,已有效挹注地方道路養護財源。按規費法規定,收費基準應至少每3年檢討一次,內政部刻正辦理定期檢討,評估修法(調整基準)議題,將於近期召開會議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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