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保國土永續 重大公設變更國土計畫認定標準出爐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政府若興辦重大公設或事業,可適時檢討變更國土計畫,不受通盤檢討時間限制,內政部上(5)月31日部務會報通過重大公設的認定標準,以正面表列方式,明定包括運輸、水利及能源3大類,且須具有一定之規模,才符合標準,可適時檢討變更,以確保國土計畫的穩定性。
重大公設項目法制化
內政部表示,依據「國土計畫法」規定,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須分別於每10年、5年通盤檢討1次,但有政府興辦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等情事者,得適時檢討變更。為維持國土計畫穩定性,故昨日部務會報通過訂定「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認定標準」,做為相關項目審查之依循。 這次通過的認定標準,基於維持國土計畫的穩定性,且重大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應具備公益性、必要性及服務範圍跨區域的特性,故採正面列舉方式,明定重大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包括運輸、水利及能源等3類別,並分別定有不同之規模限制。例如:能源類別的能源設施,發電設備的規模必須是新設、擴大或變更計畫土地面積達30公頃以上,才符合標準,可不受通盤檢討時間限制,辦理檢討變更國土計畫。
配合執行需要 訂定施行日期
內政部指出,「國土計畫法」規定應研訂21項配套子法規,目前已完成「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設置要點」、「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簡化辦法」、「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部門計畫認定標準」、「國土利用現況調查辦法」及「土地利用監測辦法」等7項子法,其中部分子法及這次通過的認定標準,將配合國土計畫執行需要,適時訂定施行日期。
為加強民眾參與及資訊公開,國土計畫法相關子法及其辦理進度,均於內政部營建署網頁之「國土計畫法專區」公開;路徑:內政部營建署→(網頁左側)→營建署家族→營建業務→綜合計畫組→國土計畫法專區),且辦理過程亦於「眾開講」平台揭露資訊,歡迎社會各界上網暸解,並提供建議意見。
類別 | 項目 | 規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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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 | 軌道運輸 | 高速鐵路 | 路線新建、改建或延伸工程長度達十公里以上。 |
鐵路 | |||
大眾捷運系統 | |||
公路運輸 | 國道 | ||
省道 | |||
航空運輸 | 民用機場 | 新設、擴大或變更計畫土地面積達三十公頃以上;離島地區者,為五公頃以上。 | |
港埠 | 商港 | 新設、擴大或變更計畫土地面積達三十公頃以上;離島地區者,為十五公頃以上。 | |
水利 | 水資源設施 | 蓄水設施及抽引水設施 | 新設、擴大或變更計畫土地面積達三十公頃以上;離島地區者,為十五公頃以上。 |
自來水設施 | 淨水場 | 新設、擴大或變更淨水場每日設計出水量達二十萬噸以上,或新設、擴大或變更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 | |
能源 | 油(氣)設施 | 石油煉製及必要之輸、儲、灌裝、環保處理及消防設施 | 新設、擴大或變更計畫土地面積達三十公頃以上。 |
儲油設備 | 新設、擴大或變更計畫土地面積達十五公頃以上。 | ||
天然氣卸收設備(接收站) | 新設或擴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每年營運量為三百萬公噸以上,或新設、擴大或變更計畫土地面積達三十公頃以上。 | ||
能源設施 | 發電設備 | 新設、擴大或變更計畫土地面積達三十公頃以上。 |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具有供公共使用性質之維生基礎設施或事業計畫 |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就各該維生基礎設施或事業計畫之重要性及不可或缺性認定。 |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就各該維生基礎設施或事業計畫之最小必要規模認定。 | |
備註: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申請範圍內之必要性附屬設施,其總面積不得逾申請範圍面積百分之十。 |
聯絡電話:02-8771-2940
發稿單位:綜合計畫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