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獎變明確 整合更容易 內政部通過都更4子法
都更變得更容易!內政部於5月2日部務會報通過「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修正草案等4項子法,主要將容積獎勵明確化,讓住戶與實施者在整合階段,就可算出獎勵後的總容積,以及自家可分回多大的坪數,增加雙方的互信基礎,大幅降低獎勵額度的不確定性,提高民眾對都更機制的信任。
內政部表示,為讓國人住得更好、更安全,「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案,在蔡總統全力支持,朝野黨團與各界的共同協助下,於今(108)年1月30日公布施行。內政部正積極研修12項相關子法,今日通過的是「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修正草案及訂定「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等4項,讓都更實務可以迅速銜接執行。
獎勵多元且明確 降低整合不確定性
內政部指出,過去都更容積獎勵許多涉及更新費用的計算,需透過不動產估價程序才能確定,也有些獎勵額度不確定,需透過審議才能確定,導致無法在事前整合時就確定獎勵額度,影響民眾參與都更的意願。
這次通過的「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修正草案,主要就是明確訂定都更容積獎勵項目、額度、計算方式及申請條件,改變部分獎勵項目的計算公式,採取「達成一定要件即給予一定額度」的模式,以降低都市更新事業審議過程的不確定性,將有助於都市更新之整合實施。
在獎勵項目方面,除了原有的綠建築等多項獎勵項目外,這次還新增結構堪慮建築物、智慧建築、無障礙環境設計、耐震設計及協議合建等獎勵項目。此外,地方政府也可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的授權,另訂容積獎勵項目,未來可提供都市更新事業更多元的獎勵項目,有助於改善都市環境品質與提高民眾居住安全。
強化資訊公開與民眾參與
這次通過的「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草案,主要則是強化各階段資訊公開與民眾參與,規定政府公開評選民間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實施前,應舉行說明會,向擬實施更新事業範圍內的民眾說明招商資格、條件及權益保障等相關事宜。
另在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程序上,明定舉辦公聽會、公開展覽通知相關權益人時,應一併檢附相關資料,讓民眾知悉。此外,也規定實施者的重要通知或催告事項,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以利執行並保障民眾權益。
完備會務運作 幫助都更推展
這次通過的「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修正草案,則是因應實務需求,調整會務運作,以確保更新可推動,在會員大會議決門檻也作了修正,並將權利變換估價條件及評定方式,增列為重大議題議決的項目。
另考量都市更新會運作完備與否,將是都市更新事業實施成敗之關鍵,為利會務運用,也規定理事長未依職權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召集之,以避免理事長怠於行使職權,而讓會務無法推展,並參照公司法規定,修正理事的消極資格,期使更新推動作業得以順利進行。
「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修正草案修法重點
健全審議會組織 協助審議及爭議處理
同時,為利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審議都市更新相關計畫及處理實施者與相關權利人間之爭議,內政部也通過「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草案,期以更公開透明審議機制,借重委員專業素養及客觀公正特質,讓都更審議進行更為順利。
子法陸續發布 加速城市再生
內政部指出,12項相關子法,除今日通過的4項子法外,另已完成廢止1項,其餘7項也會加速處理,陸續進行草案預告、法規審查作業。同時,也呼籲地方政府儘速研修自治法規,以提升國人整體居住環境品質,加速城市再生。
今日通過的4項子法,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日發布施行,以利實務銜接執行。相關都更修法資訊及懶人包,可至營建署網站瀏覽查詢。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修正草案重點懶人包
獎勵項目 | 獎勵額度 | 備註 |
---|---|---|
結構堪慮建築物 | 最高10% | 新增 |
智慧建築 | 最高10% | 新增 |
無障礙環境設計 | 最高5% | 新增 |
耐震設計 | 最高10% | 新增 |
協議合建 | 5% | 新增 |
原容積高於基準容積 | 依原容積或基準容積10% | |
提供公益設施 | 最高30% | |
協助開闢公共設施 | 最高15% | |
文化資產保存 | 最高依文化資產樓地板面積X1.5 | |
時程獎勵 | 最高10% | |
綠建築 | 最高10% | |
規模獎勵 | 最高35% | |
處理舊違章建築戶 | 最高20% |
主要面向 | 修法重點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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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都更條例修正 | (一)刪除已提升至條例規範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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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強化資訊公開與民眾參與 | (一)政府公開評選民間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實施前,應舉行說明會,向民眾說明招商之資格、條件及權益保障等相關事宜(修正條文第6條)。 (二)舉辦公聽會、公開展覽通知相關權益人時,應一併檢附相關資料,讓民眾知悉(修正條文第8條及第19條)。 (三)實施者重要通知或催告事項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以保障民眾權益(修正條文第26條)。 (四)事業概要核准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後之公告日期及地點之周知方式(修正條文第14條)。 |
三、配合實務執行需要 | (一)事業概要應表明之事項(修正條文第10條)。 (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之認定方式(修正條文第16條)。 (三)事業概要或事業計畫申請或報核後,所有權人或權利關係人認有人數異常增加之情形,得檢具相關事證,請求主管機關進行職權調查(修正條文第25條)。 |
主要面向 | 修法重點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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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都更條例修正 | (一)發起人申請籌組同意比率(修正條文第3條)。 (二)都市更新會解散原因刪除都市更新會於事業概要核准後,未依進度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者(修正條文第33條)。 |
二、配合實務執行需要 | (一)規定都市更新會會員資格及認定時點(修正條文第6條)。 (二)修正會員大會議決門檻及增列重大議題議決項目(修正條文第10條)。 |
三、完備會務運作方式 | (一)規定理事長未依職權召開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7條、第22條)。 (二)修正理事及候補理事之消極資格(修正條文第1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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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單位:都市更新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