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推動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以桃園市、臺中市、宜蘭縣、城鄉分署進度最快
為積極協助地方政府辦理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檢討,內政部於103年10月31日核定補助各政府機關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以因應人口結構變遷,有效利用土地資源,檢討變更不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以維護所有權人權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已積極專案辦理。
兼顧人民權益與都市環境品質,檢討不必要公共設施用地,以公辦整體開發加速取得有需要的公共設施用地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中央於102年便已研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明定檢討變更之計畫目標:(一)檢討變更不必要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促使有限之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發揮效能,並減少民怨。(二)透過政府公辦整體開發方式取得興闢仍有需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以提升都市居民生活環境品質,並減輕政府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財務負擔。同時,內政部也明訂配套措施,讓縣市政府遵循辦理,包括:公辦跨區市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領回之可建築土地比例50%,實際開發領回依重劃核定比例為準,加強利用公有土地等規定。
22縣市進行檢討,已有18縣市完成盤點,其中7縣市已經進入公展及審議程序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截至108年2月止,已有18個地方政府完成公共設施用地盤點、整體檢討構想之審查,其中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宜蘭縣政府及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已辦理轄內全部都市計畫變更草案公開展覽之法定程序,進度最快。另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屏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已辦理部分都市計畫區之草案公開展覽,進度中等,其餘地方政府內政部亦將督促加速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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