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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106年期)市區道路使用費徵收情形

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落實使用公有道路土地應收取規費,挹注地方道路養護財源,提升路面品質,內政部於94年3月25日訂定發布「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以統一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基準,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95年起按年依規定辦理開徵作業。

道路使用費課徵3月底前申報5月底前繳納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道路使用費係採年度事後課徵制。依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規定,使用市區道路土地之地面或其上空、地下設置管線或設施者應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申報其於前1年度之已設置數量、使用期間及試算應繳費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受理申報後,應於同年4月30日前審定費額,並以書面通知於同年5月31日前繳納。前開管線或設施包括電力、電信、瓦斯、油氣等公共管線,而大眾捷運系統、鐵路設施、與道路路線橫交之接戶民生管線及軍警通信、郵筒、消防、公用電話亭、農田灌溉水利等具公眾利益性質設施等則免徵使用費。

道路使用費課徵有效挹注地方道路養護財源

依內政部營建署統計107年度(106年期)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課徵市區道路使用費預估可達12億餘元,將有效投注於地方道路養護財源。本年截至7月底止,尚有部分縣市政府由於計費程序較複雜等因素未完成市區道路使用費課徵結果之回報,營建署為加速完成統計作業,業已函請各單位督促辦理。

單位主管:黃敏捷 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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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單位:公共工程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