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速災後復原 內政部修法簡化臨時土石堆置程序
內政部於本(7)月19日部務會報通過「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3條、第5條、第14條修正草案,為加速災後復原,因應實務需要,增訂各級政府災後需臨時堆置營建剩餘土石方得簡化行政程序的規定,讓受災居民早日恢復以往生活。
因應天然災害發生後,各級政府安置災民或重建之需要
內政部表示,今(107)年度發生0206花蓮地震,面臨營建剩餘土石方需臨時堆置的問題,為了往後救災及重建的實務需要,這次修法新增臨時堆置營建剩餘土石方得不受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的限制,同時也可以簡化水土保持法及森林法相關規定,希望能夠加快重建的腳步,地方政府於臨時堆置期限屆滿前,應將土石方送往合法收容處理場所,並回復場所原狀。
內政部也提到,「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是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7條之2授權訂定,為因應天然災害發生後,各級政府為安置災民或重建需要,對於涉及用地及建築物之劃定、取得、變更、評估、管理、維護或其他事項,得簡化行政程序,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都市更新條例、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等限制,以加速災後復原。
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期發布施行
除了內政部原本主管的風災、震災、火災及爆炸災害,本次配合去(106)年11月修正的災害防救法加入火山災害,將來面臨火山災害的重建工作時,可及時有效因應處置。此外,這次修正也配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引用的條次。
內政部指出,「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3條、第5條、第14條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期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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