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7年度(106年期)市區道路使用費開徵

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落實使用公有道路土地應收取規費,挹注地方道路養護財源,提升路面品質,內政部於94年3月25日訂定發布「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以統一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基準,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95年起按年依規定辦理開徵作業。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道路使用費係採年度事後課徵制,依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規定,使用市區道路土地之地面或其上空、地下設置管線或設施者應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申報其於前1年度之已設置數量、使用期間及試算應繳費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受理申報後,應於同年4月30日前審定費額,並以書面通知於同年5月31日前繳納。前開管線或設施包括電力、電信、瓦斯、油氣等公共管線及石化管線,而大眾捷運系統、鐵路設施、與道路路線橫交之接戶民生管線及軍警通信、郵筒、消防、公用電話亭、農田灌溉水利等,具公眾利益性質設施等則免徵使用費。

依內政部營建署統計縣(市)政府所送資料顯示,106年度(105年期)課徵道路使用費約12億餘元,已有效挹注地方道路養護財源。營建署為督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加速完成相關統計作業,本(107)年度已函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督促所屬辦理使用費徵收,預計107年度(106年期)可徵收使用費亦與前一年相當。

單位主管:黃敏捷 組長
聯絡電話:02-8771-2640
發稿單位:公共工程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