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施行周年,全國國土計畫展開部門協商、座談
國土計畫法於105年5月1日施行,依國土計畫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則須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二年內,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全國國土計畫草案已於106年3月底完成初稿,延續105年10月及106年1月就國土功能分區及空間發展規劃所召開座談會,營建署自106年4月起將邀集機關及專家學者、公民團體等分別召開部門研商會議及座談會,內容包括國土功能分區、空間發展策略、成長管理策略、國土防災復育...等本次全國國土計畫中探討議題。另為擴大意見徵詢及溝通成效,自106年7月起將至北、中、南、東四區域辦理分區座談。期望透過多方意見溝通反饋至計畫中修正後,於106年9月辦理公開展覽,除有利於全國國土計畫後續推動,更透過各界意見讓此次全國國土計畫至臻完善。
相關開會通知及會議資料亦可至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全國國土計畫專區網頁http://ppt.cc/JKZWC下載。
單位主管:陳繼鳴 分署長
聯絡電話:02-2772-1350
發稿單位:城鄉發展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