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土署召開「非都市土地申請營建土方臨時暫置」說明會 暫置計畫由地方初審並經中央核准 不定期稽查以維護環境安全
內政部國土署今(1)日邀集中央部會、地方政府,以及不動產開發業者、營造業與營建剩餘土石方等相關公會召開「非都市土地申請土 石方臨時暫置流程」高雄場說明會,署長蔡長展親自主持。會議目的是為提升全國土方暫置空間及調度效率,藉由中央、地方與民間三方共同合作,讓國內土石方全流向管理機制更趨完善,有效防堵非法棄置,共同維護國土環境永續發展。國土署會上就非都市土地申請營建土方臨時暫置之作業規定、申請程序、書報表單 及注意事項等進行完整說明,以利後續申請及審查作業順利進行。後續也將於 6 月 2 日及 5 日分別在臺中、臺北舉辦說明會。
內政部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6 條已於 115 年 5 月 27 日發布施行。國土署表示,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政策所需,得於部分非都市土地設置臨時性設施,並依「有條件開放、嚴格管理」原則辦理。臨時性土方暫置計畫需以政府機關或相關公會作為申請主體,先由地方政府初審並送中央核准後,才能進行土方暫置,期限為 3 年,必要時得 展延 2 年,最長以 5 年為限,期滿後必須恢復原狀。另強調申請區位不得位於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特定農業區、森林區及河川區,也必須與災害型環境敏感地區、學校、幼兒園及醫院等保持 1 公里以上距離。
國土署指出,為確保非都市土地運用符合計畫使用,包括依據申請面積訂有保證金制度,以及場域設置圍籬或綠帶、防塵、清洗設施、建置監視系統(CCTV)等管理機制,中央主管機關和地方政府會共同監督管理及不定期辦理現場稽查,讓暫置作業符合規範及環境安全。
國土署最後表示,未來將持續與地方政府及營建產業相關公會攜手合作,加速各項措施落實,完善國內土石方暫置、去化及全流向管理機制,兼顧工程推動、產業需求與環境永續。今日會議,包括農業部、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臺南市、屏東 縣、澎湖縣等縣市局處代表,及相關管線公司、產業公會等共同與會討論,持續精進國內土石方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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