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後發放安遷救助,是否依照房屋全倒及半倒標準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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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住屋發給安遷救助,係為社會救助,由本部民政司負責督促各縣(市)政府民政處協調村里長幹事進行災後房屋堪住與否之清查。 二、房屋全倒及半倒係921大地震時訂定之認定標準,目前已無此判定,依現行「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規定辦理。 三、災害後「危險建築物」與「房屋不堪居住」認定目的與標準皆有不同。 說明: 一、依據「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規定,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住屋發給安遷救助,係為社會救助,根據上開辦法第三條規定「受災戶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情形,包括:1.住屋屋頂連同椽木塌毀面積超過三分之一;或鋼筋混凝土造成住屋屋頂之樓板、橫樑因災龜裂毀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者。2.住屋牆壁斷裂、傾斜或共同牆壁倒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者。3.其他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認定住屋受損嚴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者。應按上開標準核發安遷救助。 二、目前莫拉克颱風災後發放安遷救助戶數調查,係由本部民政司負責督促各縣(市)政府民政處協調村里長幹事進行災後房屋堪住與否之清查。至於房屋全倒及半倒係921大地震時訂定之認定標準,目前已無此判定,依現行「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規定辦理。 三、政府進行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係考量災害後建築物有無危險之虞者,依評估結果張貼紅色或黃色危險標誌管制,限期辦理修繕、補強或拆除,並管制使用,故與「房屋不堪居住」認定目的與標準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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