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院林委員志嘉函,請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加強督考建築物升降設備等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設施設備乙案

立法院林委員志嘉函,請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加強督考建築物升降設備等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設施設備乙案,請貴府切實依照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十章之規定設置辦理,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改善或未提具替代改善計劃之期限改善者,應落實依同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執行處罰
內政部89.3.2台內營字第八九○三○五四號函
按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各項新建公共建築物、活動場所及公共交通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前項公共建築物、活動場所及公共交通工具之無障礙設施之設置規定,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逾期相關法令定之。」另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升降機,應裝設點字、語音系統及供其使用之操作盤,....。」故有關公共建築物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升降機均應裝設點字、語音系統及供其使用之操作盤等。又依同篇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引導行動不便者進出建築物所設置之設施,包括引導行進設施、注意路況設施、其他引導設施如導盲扶手、點字檯、觸摸地圖、引導鈴及室外引導通路。」林委員建議實施意見請參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