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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院對國民住宅有關之判決,與國民住宅條例及相關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原殘障福利法)牴觸,應如何處理案

內政部87.8.27.台內營字第八七○七四○八號函
國民住宅所有權移轉經法院判決確定者,按其性質係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意旨,固得視為自判決確定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惟判決命為移轉所有權之不動產為國民住宅時,仍應符合國民住宅條例及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相關規定,是以主管機關對於受判決利益人持憑法院確定判決請求為同意移轉國民住宅所有權,仍可本於職權查明具體事實,並依法斟酌是否准其產權移轉或收回該住宅及基地。請求人對於國民住宅主管機關之拒絕同時倘有不服,自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