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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社會福利機構是否須依建築技術規則設置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後,方得以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疑義乙案

說明
內政部86.5.20台內營字第八六○三九一一號函
內文
查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非屬「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所應檢討之目,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時毋須檢討上開項目;至有關公共建築之無障礙設施之設置及改善,另應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