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風職掌
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四條(修正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政風機構掌理事項如下:
- 一、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
- 二、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
- 三、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
- 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
- 五、機關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
- 六、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
- 七、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 八、機關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 九、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四條(修正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政風機構掌理事項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