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
一、法令規定
(一)依海岸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1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公共通行及公共水域之使用,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不得為獨占性使用,並禁止設置人為設施。但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並依其他法律規定允許使用、設置者;或為國土保安、國家安全、公共運輸、環境保護、學術研究及公共福祉之必要,專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
二、範圍界定
(一)近岸海域
(二)公有自然沙灘之認定原則
1.「公有」係指未完成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土地及屬土地法第4條規定之公有土地。
2.「沙灘」係指受潮汐、海流、波浪及漂沙作用自然形成;近岸人工養灘、突堤或離岸堤設置後所產生,或河口輸砂淤積而形成沙灘系統者。其中以平均高潮線為界,向海側延伸至最低潮位部分屬「前灘」,向陸側延伸至自然地形有顯著變化處或人工設施部分屬「後灘」。
(1) 自然地形有明顯變化處:指地表高程有顯著差異,階地、坡地或河流等,致沙灘系統之連結無法有效延續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應認定為沙灘範疇:
- 地表之植被未阻斷沙灘系統之連結者,例如屬地面攀爬之馬鞍藤,或未成林之木麻黃等喬木。
- 沙灘與礫石、礁石混雜者。
- 河口區之河灘與海灘相連,屬同一沙灘系統者。
(2)人工設施:指建物、堤防或道路等固定式構造物。
三、海岸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但書後段之適用項目
內政部108.5.21台內營字第1080807109號令訂定, 自即日生效
類別 | 認定原則 | 區位 | 適用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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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土保安 | 為自然資源及環境保育、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育、河川治理、森林保育等,維護國土永續發展需要。 | 近岸海域 | 攔沙網 |
公有自然沙灘 | |||
(二)國家安全 | 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維持國家領土之完整與獨立自主需要。 | 近岸海域 | 演訓火砲測試射擊作業範圍 |
公有自然沙灘 | 觀測台、演訓設施及其使用範圍 | ||
(三)公共運輸 | 為確保公共通行,提供旅客或貨物運送服務之公共運輸、船舶或提供行人通行需要。 | 近岸海域 | 海上平台及其工程範圍 |
公有自然沙灘 | 人行步道及其工程範圍 | ||
(四)環境保護 | 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目的之行為或措施所需。 | 近岸海域 | |
公有自然沙灘 | |||
(五)學術研究 | 為提升科學技術水準,或為科學知能傳授及人才培育,以促進學術發展,並提供施政論據,進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應用科學、人文學、形式科學及工程學等之調查、研究、試驗、訓練等所需。 | 近岸海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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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自然沙灘 | 研究設施及培訓基地範圍 | ||
(六)公共福祉 | 為確保人類基本生活及身心健康需求,增進生活福祉,提升公共服務,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具公益性、文化傳承或有助於大眾親近、體驗海岸及海洋。 2.除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外,如涉及營利行為,以對環境衝擊小,且位於發展遲緩地區、環境劣化地區、離島地區、偏遠地區或所在管理機關定有該營利行為之管理法令者為限。 |
近岸海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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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自然沙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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