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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

一、法令規定

(一)依海岸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1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公共通行及公共水域之使用,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不得為獨占性使用,並禁止設置人為設施。但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並依其他法律規定允許使用、設置者;或為國土保安、國家安全、公共運輸、環境保護、學術研究及公共福祉之必要,專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

(二)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二、範圍界定

(一)近岸海域

(二)公有自然沙灘之認定原則

1.「公有」係指未完成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土地及屬土地法第4條規定之公有土地。

2.「沙灘」係指受潮汐、海流、波浪及漂沙作用自然形成;近岸人工養灘、突堤或離岸堤設置後所產生,或河口輸砂淤積而形成沙灘系統者。其中以平均高潮線為界,向海側延伸至最低潮位部分屬「前灘」,向陸側延伸至自然地形有顯著變化處或人工設施部分屬「後灘」。

(1) 自然地形有明顯變化處:指地表高程有顯著差異,階地、坡地或河流等,致沙灘系統之連結無法有效延續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應認定為沙灘範疇:

  1. 地表之植被未阻斷沙灘系統之連結者,例如屬地面攀爬之馬鞍藤,或未成林之木麻黃等喬木。
  2. 沙灘與礫石、礁石混雜者。
  3. 河口區之河灘與海灘相連,屬同一沙灘系統者。

(2)人工設施:指建物、堤防或道路等固定式構造物。

三、海岸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但書後段之適用項目


內政部108.5.21台內營字第1080807109號令訂定, 自即日生效
海岸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但書後段之適用項目
類別 認定原則 區位 適用項目
(一)國土保安 為自然資源及環境保育、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育、河川治理、森林保育等,維護國土永續發展需要。 近岸海域 攔沙網
公有自然沙灘
(二)國家安全 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維持國家領土之完整與獨立自主需要。 近岸海域 演訓火砲測試射擊作業範圍
公有自然沙灘 觀測台、演訓設施及其使用範圍
(三)公共運輸 為確保公共通行,提供旅客或貨物運送服務之公共運輸、船舶或提供行人通行需要。 近岸海域 海上平台及其工程範圍
公有自然沙灘 人行步道及其工程範圍
(四)環境保護 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目的之行為或措施所需。 近岸海域
公有自然沙灘
(五)學術研究 為提升科學技術水準,或為科學知能傳授及人才培育,以促進學術發展,並提供施政論據,進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應用科學、人文學、形式科學及工程學等之調查、研究、試驗、訓練等所需。 近岸海域
  1. 研究設施及培訓基地範圍
  2. 海氣象觀測設施及其工程範圍
公有自然沙灘 研究設施及培訓基地範圍
(六)公共福祉 為確保人類基本生活及身心健康需求,增進生活福祉,提升公共服務,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具公益性、文化傳承或有助於大眾親近、體驗海岸及海洋。
2.除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外,如涉及營利行為,以對環境衝擊小,且位於發展遲緩地區、環境劣化地區、離島地區、偏遠地區或所在管理機關定有該營利行為之管理法令者為限。
近岸海域
  1. 海底管道及其維護工程範圍
  2. 海上平台及其工程範圍
  3. 影片拍攝記錄設施或範圍
公有自然沙灘
  1. 海底管道及其維護工程範圍
  2. 海水淡化設施之廠房、設備
  3. 公共藝術裝置設施
  4. 親海體驗活動設施或範圍
  5. 影片拍攝記錄設施或範圍
  6. 祭典儀式或慶典活動設施或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