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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租金補貼申請戶具弱勢條件分析

為協助中低所得弱勢家庭減輕居住負擔、居住於適居之住宅,本署自96年度起辦理租金補貼,為儘量使弱勢家庭優先獲得補貼,針對不同的弱勢身分加計不同的權重。

依住宅法第4條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共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育有未成年子女3人以上、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且未滿25歲、65歲以上老人、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身心障礙者、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原住民、災民、遊民、其他經中央機關認定者等12種弱勢族群。

另具備重大傷病、單親家庭、三代同堂、列冊獨居老人、育有未成年子女1~2人、新婚家庭條件者,雖非住宅法所定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惟為協助其優先獲得補貼,亦予以權重加分。

108年度租金補貼計畫戶數65,963戶,申請戶數87,338戶,為了解申請租金補貼者的各種弱勢族群比例及申請狀況等,爰辦理本次分析,重點如下(詳附件):

一、108年度申請戶中為第1次提出申請者計33,052戶,其原因可能是原有租屋新領補貼者、原有租屋因有補貼而換屋者、原暫住於親屬之住宅因有補貼而租屋者。初次申請戶數中,以「育有未成年子女1~2人」8,429戶最多,其次為一般身分別6,048戶,第三為單親家庭4,122戶。若以「該身分初次申請戶數/該身分申請戶數」之比例而言,則以災民100.00%最多,其次為新婚家庭68.94%,第三為遊民64.18%。

二、108年度租金補貼申請戶中,在申請時未附租約戶數為10,671戶、未附租約比例約7.07%。其中以一般身分別2,952戶最多,其次為「育有未成年子女1~2人」2,256戶,第三為單親家庭1,177戶。若以「該身分未附租約戶數/該身分申請戶數」之比例而言,則以災民60.00%最多,其次為遊民53.73%,第三為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且未滿25歲40.00%。

三、108年度租金補貼申請戶中,未達基本居住水準有加分者共計120戶,未達基本居住水準加分比例約0.08%。其中以「育有未成年子女1~2人」23戶最多,其次為低收入戶17戶,第三為單親家庭14戶。若以「該身分未達基本居住水準加分戶數/該身分申請戶數」之比例而言,則以新婚家庭0.25%最多,其次為育有未成年子女3人以上0.19%,第三為特殊境遇家庭0.14%。經審核為核定戶、領得租金補貼後,居住水準可獲提升。

四、在性別比方面,108年度租金補貼申請人女性多於男性。家庭成員人數以3人者為最多。

五、由「每人每月平均所得」分析得知,無論何種弱勢身分,其每人每月平均所得在最低生活費1倍以下。